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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子制造行业协会(上海电子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电子制造行业协会(上海电子商会),英文译名是SHANGHAI ELECTRONIC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缩写SEM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由上海市从事与电子产品制造、经营、服务有关的工商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团体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以为会员、市场、行业服务为宗旨,在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子制造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为电子产品的生产、流通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上海电子产品制造与流通的不断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2、通过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等工作。
    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4、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5、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参与市场建设,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6、开展企业、产品名优评选,推动企业品牌建设。
    7、收集、整理、发布技术信息,开展技术交流,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8、参与制定行业标准。
    9、本会会员认为需要和可能开展的其它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项目咨询、国际合作、技术培训、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及承办政府委托事项。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不以本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3、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承认本会章程;
    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2、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3、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除名;
    5、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7、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8、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9、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会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2、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3、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副会长(常务)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4、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6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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