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迎接入世挑战 加快培育行业协会
——加入WTO后我国工商领域协会应发挥的作用及对策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 陈 卫
内 容 提 要
一、加入WTO对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提出了要求带来了机遇。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这项改革本已严重滞后,如今入世了,愈发显得不适应。
在WTO体系下,行业协会可以承担许多社会必需但又不宜或难以由政府和企业直接承担的事务;在国家间争端和纠纷中,行业协会可以成为缓冲,使政府有更大的回旋余地。
对照WTO的法规与原则,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存在诸多不适应。我们应加快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有些职能要交给行业协会去做,更多地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二、国外行业组织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的作用值得借鉴。
(一)价格协调:不少国家的行业协会进行协调本行业价格、确定最低限价的工作,以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价格,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摩擦。
(二)利用WTO的保障条款,维护本国经贸利益。
(三)作为反倾销、反补贴申诉中的提诉人。从各国的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提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提诉人的情况十分罕见。这是由于反倾销本身就是行业性的问题。
(四)帮助企业应诉。行业协会对国内外企业的生产与销售情况都比较熟悉;在应诉中聘请当地律师费用较高,也需要行业协会出面聘请,并由各有关企业分摊费用;行业协会采取联合行动,对反倾销行为的对抗能力明显增强。
(五)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六)加强与国外有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协调国际间纠纷。
(七)代表本行业利益,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美国电子工业协会采取院外游说等方式在支持我国获得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上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美国制药商协会在我入世问题上也施加了正面影响;相反的例子是美国劳联、产联游行反对我入世,施加的是对我们的负面影响。
(八)行业标准的制定.美国家电制造商协会主要工作是搞标准和检测.
(九)原产地证明的发放。德国工商联合会、新加坡中华总商会的工作。
(十)贸易信息和贸易事务服务。
三、入世后我国行业协会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原则上讲,国外行业组织能做并能做好的事,我国工商领域协会也应该能做和做好。考虑到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发展还很不成熟,当前可以做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组织关于WTO规则的行业培训。
(二)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国内行业和企业的利益。行业协会一方面通过协调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外方对我的提诉;一方面在外方提诉时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应诉,以减少损失;还应该利用WTO的规则,对损害我利益的外方行为及时起诉。
(三)制定行业标准,实施认证,开展行检行评。
(四)指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应对WTO的挑战,不能只是消极地守住国内市场,而应主动走出去(进攻)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
(五)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名牌战略)
(六)行业自律。自律价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而不是打击别人,是被允许的。行业协会对该行业的发展与秩序进行自我管理,对于不守行规行约者给予惩罚制裁,调解彼此的纷争等。
(七)研究我国的技术壁垒。行业协会一方面可以就WTO
成员国将要出台的相关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贸易政策评议,进而提出意见,攻破国外的技术贸易壁垒;另一方面,可以代表行业与国家一起建立技术性防范措施体系。
(八)承担某些行业管理职能。专业部门撤消后,为防止出现体制上的"真空",原来被认为是政府职能的经济事务,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应当交由行业协会来处理。可以先从企业登记、核章,产地证明书及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商品标识和检验等工作做起。
四、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发挥作用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大体上说,比较好的、一般化的、比较差的各占三分之一。
(一)一部分很有作为的行业协会脱颖而出。开展了行业调查、行业规划的前期工作;
WTO对策研究;通过定期举办国际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行业价格自律;成功地开展了反倾销的应诉等。
(二)政府职能未转,协会难有作为。我国的行业协会的发展总是受到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的制约。目前的情况是,政府机关尽管人减了,但职能不放;或者有权有利的自己把着,费时费力又无收益的交协会去做;政府继续忙审批,企业还要"跑部钱进"。
(三)对协会的管理存在不少问题。现行体制下,协会的登记管理部门是民政部,每个协会还都有政府机关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不少协会反映,对协会的管理也往往是该管的不管,推委塞责,不该管的却干预过多,在审批、年检和协会经费、税收政策上卡的多,支持少。把行业协会混同于文化娱乐类社会团体,防范有余,理解不够。
(四)对照WTO的要求协会自身存在严重不足。基本上还是政府的附属物,对市场经济不很适应,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遗痕和行政色彩,市场经济观念和世界贸易知识都比较缺乏,人员和知识结构都显老化。由于协会领导层自下而上产生的很少,企业的认同度就比较低。
五、趁入世之机加快行业协会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按WTO的要求统一认识,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工业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中介组织不同,具有生产力的属性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的职能。
(二)切实转移职能给行业协会。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的制定,行业培训,行检行评、质量监督与检测,标识和资质证书、原产地证明的发放等,这些行业性的工作交给协会去做比把在政府部门手中效果更好,而且符合WTO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被国际上认同。
(三)给予若干扶持政策。如免交所得税;新建的协会,政府给一些开办费;已经办起来的,划拨一定固定资产;办公人员的社会保险实行老人老办法,相应一次性补贴缺额保险金;给予适当的外事权力等。
(四)解决行业协会经费来源问题。建议允许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级差会费,譬如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分别实行不同的会费标准。为政府服务的工作,政府应给予资助和补贴。
(五)理顺行业协会与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政府对行业协会应依法管理,而不是事事报批的行政管理。重点是管好协会的章程,监督协会按章程办事,符合章程的事放手让协会去办,大事备案即可;违反章程的,严肃处理。在条件成熟时,实现四中全会要求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做到政社分开。
(六)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
迎接入世挑战
加快培育行业协会
朱总理在应对入世要做的七项工作中提出:"要抓紧建立健全行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要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加快行业组织改革步伐,真正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健全代表企业利益的行业中介组织,使他们在加入世贸组织应对中发挥积极作用。"我国现有工商领域全国一级行业组织300余家,其中工业行业协会208家,覆盖工业企业40多万个。入世对这些协会特别是工业行业协会将带来哪些影响?在世贸体系中这些协会如何发挥作用?为发挥好行业协会作用当前应采取哪些对策?本课题就这些问题进行专门探讨。
一、加入WTO对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提出了要求带来了机遇,
培育和发展包括各类行业协会在内的社会中介组织,早已列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之中。从党的十五大开始,党和国家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文献中对此都有体现。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方案中也都有把有关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的要求。但是几年过去,这项改革严重滞后。如今入世了,如果再不加快工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快行业协会的培育和发展,我们将无法适应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形势。
WTO是以规则为基础的组织,它的若干基本原则及其庞杂的法律体系和一系列规则,集中体现了世界经济发展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原则。它的实质是破除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障碍。谁在设置障碍呢?--各国政府,因而它主要是约束各成员国政府的。它要求政府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不给特殊利益集团照顾;相反,对民间经济组织的发展则提供了有利和宽松的环境。作为企业群体代表的行业协会,是继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之后的又一种控制机制。在市场经济国家,一方面要维护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要在避免国家直接干预的情况下,使整个经济的发展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和预定的经济目标。这就有必要在企业和国家之间建立一个经济上不依赖于政府、责权利相结合、既非行政又非企业性的组织机构,来贯彻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可以承担许多社会必需但又不宜或难以由政府和企业直接承担的事务;在争端和纠纷中,行业协会可以成为缓冲,使政府有更大的回旋余地;行业协会还是掌握行业情况,向政府提出建议,协助政府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参谋助手。
加入WTO对我国企业的冲击固然很大,但是,WTO对成员国贸易体制的要求乃至经济体制的要求则是更重要的。根据我国的承诺,我们对现有的一些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包括进一步下放外贸经营权,将目前的审批制逐步改为依法登记制;减少进出口配额的许可证的管理环节,按效率、公正、公开的原则改进发放办法;内贸和外贸的管理应逐步统一,能精简合并的机构尽快精简合并;等等。尽管WTO没有对行业组织的规定和要求,但在国际经贸关系中,各国行会、商会都发挥着重大作用。中国加入WTO后,为遵循国际惯例,适应国际交往的要求,也需进一步改革工业管理体制,真正实现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有些职能要交给行业协会去做,要更多地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二、国外行业组织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的作用值得借鉴
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为减弱负面影响,行业组织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
(一)价格协调:从我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看,企业往往采取以较低价格打入国际市场的战略,而且经常出现企业竞相压价的现象,这种行为很容易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诉讼,因此有不少国家的行业协会进行协调本行业价格、确定最低限价的工作,以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价格,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摩擦。奥地利联邦商会就参与了贸易部价格委员会的工作,还经常派专家参加政府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谈判。
(二)利用WTO的保障条款,维护本国经贸利益。世贸组织的保障条款规定:当某种商品的进口对国内的有关生产商品造成严重损害或形成严重损害的威胁时,该进口国可以采取临时性的限制措施来保护国内的产业,例如提高关税,情况紧急时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等。该进口国在援引保障条款时,应向世贸组织提供全面详细可靠的证据,证明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市场占有率的增长,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影响或可能产生的影响,对该进口国国内厂商的影响或不利的趋势等。这些证据都需要有详实的数据资料。显然,这种工作不可能由一个或几个厂商来完成;同时,这些工作也不能靠政府有关部门来完成。正是由于单个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的作用受到限制,故在使用保障条款维护本国产业的行动中行业组织担当了重要的角色。
(三)作为反倾销、反补贴申诉中的提诉人。反倾销、反补贴是许多国家非常重要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允许成员方采用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美国法律规定,反倾销、反补贴的提诉人可以是政府反倾销机构,可以是制造商、批发商,也可以是行业协会和工会。欧盟的反倾销提诉人也有三种,即成员国、制造商或批发商等法人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非法人组织。其他实行反倾销、反补贴的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从各国的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申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申诉人的情况十分罕见。这是由于反倾销本身就是行业性的问题。反倾销申诉书应该包括存在倾销和由此对该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的充分证据,具体包括:出口国和第三国的销售价格,近期的出口情况,进口国有关生产和销售企业的情况,如最近几年的生产量、价格以及因倾销进口对国内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必要资料等。这些资料的提供都需要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企业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四)帮助企业应诉。目前各国都很重视对指控本国产品有倾销、补贴行为的案件的应诉。一般来说,进口国反倾销机构在接到反倾销申诉后,要向被投诉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发出调查问卷,要求提供有关生产量、成本、国内价格、出口量、出口价格等一系列资料。在答卷中,除了回答上述问题外,对那些证据不足的指控还应针对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答辩:1、出口产品不存在倾销;2、没有对进口国的同类产业造成损害。因此要使答案有说服力,需要对进口国国内企业的情况、出口国国内生产企业与产品销售的情况和近期生产与销售的变化情况都比较熟悉。在应诉中还应该尽可能地寻求进口商的协助。由于他们希望保持价格较低的进货渠道,一般来说,在诉讼中会站在出口国一方。他们了解本国的有关情况,提供的资料非常有针对性。国际贸易争端中有不少因进口商的协助而使被诉方胜诉的例子。例如,在美国对我国出口陶瓷的反倾销案中,我方积极联系美国的进口商,使8家经营中国陶瓷的美国客户组成了“美国陶瓷进口商协会”,该协会的应诉对中方胜诉起了重要作用。此外,在应诉中如能聘请当地律师会明显增强应诉能力,但是聘请费用较高,单个或少数企业难于负担,也需要行业协会出面聘请并由各有关企业分摊费用。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行业协会还采取联合行动,使国内企业对不正当反倾销行为的对抗能力明显增强。例如香港企业和各有关商会采取联合行动,于1989年成立了"对抗反倾销行动委员会",其成员分别来自香港主要出口工业的商会、协会。这个委员会专门负责协调香港企业的行为和立场,沟通各方面的情况,将厂商的意见传达给有关国家和有关区域性经济组织,并协助有关企业和行业对反倾销行为采取适当的应答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五)组织企业的联合行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由行业协会出面,协商制订出能够从整体上加强国内企业竞争力的方案,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国内企业在生产、销售、价格、开拓市场、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联合行动,以发挥集团军的优势。行业协会尤其注重提供帮助成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服务,不少国家的绝大部分商会、行业协会都把义务活动的很大部分放在为中小企业开辟和扩大进出口贸易渠道上。巴基斯坦工商会联合会在对外联系方面充当了巴基斯坦私营企业界驻外的前沿哨所,它与巴基斯坦驻外外交和商务使团经常保持联系,促进并加强双边或多边合作。另外,还同一些外国商会建立联合经济委员会,旨在促进巴基斯坦与那些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在巴工商联支持下,巴基斯坦50多个贸易与工业委员会同许多国家有着业务联系。
(六)加强与国外有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协调国际间纠纷。为争取较好的国际贸易环境,还必须加强与国外有关行业组织的联系。许多行业协会专门在海外设立了代表处,一方面帮助会员公司作市场调研,拟定访问计划、开发出口计划,作进口方面的指导等。如新加坡中华总商会接待许多到访的外国考察团、商会代表团、贸易代表、外交使节。配合这些访问,凡与到访考察团成员有相同行业的本会会员,将被邀请参加洽谈会,以讨论国内国外的贸易联系、投资与联营机会;另一方面加强同国外同行的联系,有的还就涉及到企业利益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国际间协调。如澳大利亚农协曾对美国低价倾销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等到美国与有关方面进行谈判。
(七)代表行业利益,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一个国家如果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的贸易政策,就有可能损害其国内一些能从与中国更多的经济贸易交往中获得明显的收益的行业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业完全有可能在其本国政府制定对华贸易政策的过程中,发挥有利于中方的作用。例如美国电子工业协会为了维护其企业的利益,代表其电子行业支持我国获得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并且,极力促进美国对我国高新技术尤其是军用电子技术的出口,为此该组织曾采取了院外游说,带领企业负责人直接与政府官员面谈等方式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美国制药商协会在我入世问题上也施加了正面影响;相反的例子是美国劳联、产联游行反对我入世,施加的是对我们的负面影响。
(八)行业标准的制定.美国家电制造商协会主要工作是搞标准和检测.
(九)原产地证明的发放。德国工商联合会负责原产地证明的签发、贸易帐目的公证和大量的对外经济交往中的证明文件。该会是国际上关税保证人之一,同时还签发车辆通行证用于临时出口。新加坡中华总商会获当局授权签发原产地证明书给出口本地产品的我国厂商和转口商,该会会员在这方面还可享有优惠收费率。
(十)贸易信息和贸易事务服务。新加坡中华总商会经常向会员们提供国外的市场情况与条例、海关手续以及进出口条例等咨询。本会会员、外国商家与到访宾客可以向总商会索取一般贸易资料与统计数字,同时也可以通过电脑数据库取得商业配搭。本会每日处理许多关于寻找厂商、交易商、代理商及联营伙伴的询问,这类商业接洽消息也刊登在本会的定期刊“工商快讯”上。总商会在1989年设立贸易网络服务中心,替使用这项服务的会员与非会员商家通过电子咨询办理报关手续,大幅度削减商家的营业成本、缩短商业文件的处理时间。
巴基斯坦工商联下设一个托运委员会,通过海陆空货物托运保护巴基斯坦做进出口生意人的利益。该委员会还发行“托运新闻”双月刊,不断刊载有关托运事务方面的有用信息和商业情报。
奥地利联邦商会下设外贸政策和对外贸易部及其国别组和专家组。他们是根据奥地利经济多样化的需求促进对外贸易的。国别组是奥地利对外贸易的服务中心,负责派遣外贸使团。派遣会员担任驻外使馆的商务参赞,有时还派遣专家到国际机构里工作。专家组负责对外投资、多边贸易政策、国内和国际关税法、国际投标,发展援助、信息资料等多种项目服务。
三、入世后我国行业协会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工业行业协会、商会在对外经贸工作中必将扮演更积极的角色。原则上讲,国外行业组织能做并能做好的事,我国工商领域协会也应该能做和做好。考虑到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发展还很不成熟,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逐步做起来并逐步做好。当前,可以做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组织关于WTO规则的行业培训。目前的情况是“初入世,我们不懂规则”。由于长期外贸垄断,我国广大生产企业不懂国际贸易;由于WTO法规的"复杂性和高度专业性"更是令许许多多的人困惑。例如进口货物的运保费,按WTO海关估价规则,
国内路段是不作为关税税基的,而我们许多企业不懂,没有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平白增加了成本。因此,进行广泛的WTO规则培训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事。行业协会可以利用最广泛联系和组织企业的优势,在这方面发挥作用。
(二)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国内行业和企业的利益。这是行业协会更应了解和掌握的。在WTO体系下,经贸纠纷和争端是经常发生的。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遭致反倾销的案件逐年增多:
1992年23起,1993年140起,1994年突破200起。平均每年损失100多亿美元。我国输往设限国的纺织品在MFA(“多种纤维协议”)体制下经常遭到反倾销指控。一旦配额制度取消,市场竞争更趋激烈。按惯例,一项产品如被征收反倾销税,基本上就算退出了市场,若再想进入被征税的市场,必须经过漫长的5年期才行。行业协会一方面通过协调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外方对我的提诉;一方面在外方提诉时积极出面组织应诉,以减少损失。因为政府出面应诉易使政府陷于被动;个别企业应诉则没有精力和能力。在90年代初欧共体和加拿大诉我自行车倾销案中,企业分别应诉,在提供资料和证据中出现了自行矛盾的地方,授人以柄,不但没有争取到单独税率,还被取消普惠制待遇。而同时受到指控的台湾,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应诉,被判定零税率。行业协会还应该利用WTO的规则,对损害我利益的外方行为及时起诉,诉讼一起,少则也是一年半载,此间外方行为要停止,不论最后结果如何,在时间上对我们自己也是一种保护。
(三)制定行业标准,实施认证,开展行检行评。目前我国行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且不被重视;又缺少技术法规,标准化正常运转所需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强制性标准由生产、流通、使用、监督部门各自立法,技术要求不一样,可操作性差。应由行业协会出面起草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在此基础上,有些行业还应实行认证制度,由行业协会进行检测、发证。从而加强市场准入机制的建设。
(四)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应对WTO的挑战,从根本上说,是要通过融入国际经济大潮,促进我国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工艺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行业协会在推进行业技术进步方面具有信息优势和组织联合攻关、联合开发的协调能力,可以充分发挥作用。当前工经联开展的"名牌战略"推进活动,就是一项非常有现实意义的应对工作。
(五)指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应对WTO的挑战,不应只注重防守,而应主动走出去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提出,目前国际上主要的家电制造公司基本上都在中国有投资,目的是实现生产的当地化,直接参与竞争。而且世界上家用电器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譬如日本逐步减少了家电在本国的生产,在海外投资的返销量不断增加。所以加入WTO后虽然家电产品的关税大幅度降低,但不会有大量产品进入中国。我们采取应对措施的重点应放在利用其机制,走出去开辟更广阔的天地。
(六)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的实质就是自觉遵守游戏规则,不搞不正当竞争,这是符合WTO精神的。首先是行业价格自律,
政府定价涉嫌计划经济,行业协会搞行业自律价,只要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而不是打击别人,就是被允许的。进一步的要求,应该是质量和服务的自律。国外推崇"产业自治"的理念,它要求行业协会在政府法令规范下,对该行业的发展与秩序,做相当程度的自我管理,如拟定行业共同的发展策略,制定共同的职业道德规范,维护行业的竞争秩序,调解彼此的纷争,对于不守行规纪律者给予惩罚制裁。在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或联合会可以试设仲裁机构,进行行业仲裁。巴基斯坦工商联就有这种仲裁机构,它对巴工商联的团体会员中任何两个会员或其他地区分会中任何两个成员间出现争端时进行仲裁。它也对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端进行仲裁。我国浙江温州市的烟具协会、灯饰协会,也有类似机构,能够在会员中维护发明权,惩治侵权者。
(七)研究我国的技术壁垒。技术壁垒包括绿色壁垒,是国际上常用而且是有效的非关税壁垒。行业协会一方面可以就WYO
成员国将要出台的相关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贸易政策评议,进而提出意见,攻破国外的技术贸易壁垒;另一方面,可以代表行业(提出意见建议)与国家(通过技术法规)一起建立技术性防范措施体系。例如:我国城乡电源的稳定性较差,对进口家电的耐电压指标需要提出严格要求,以确保产品和人身安全;鉴于我国城乡地区的道路条件相对较差,对家电产品的包装可以提出明确要求,建议振动和颠簸实验标准从严控制。建议大于3000瓦的家用电器限制进口等。在绿色壁垒或环境壁垒方面,我们可以对进口的含CFC、HCFC产品加以限制。在发达国家达到淘汰期限后,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第一款国家(发达国家)不得向我国转移含损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如:日本虽已在1996年停止CFC生产,但其在东南亚生产、带日本商标的含CFC产品依然向我国出口,对此我们应予限制;要求商检部门增加除安全标准以外的EMC(电磁兼容)、能耗标准的进口家电产品检测;进口家电产品及药品、医疗器械等应在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中有完整的中文说明和明显的中文产地标识;废旧家电产品不准进口;从美国进口的转基因大豆要求帖明标识;等等。
(八)承担某些行业管理职能。随着政府机构进一步改革,国家工业局撤消后,为防止出现体制上“真空”,应尽快使行业协会成为行业管理的主体,承担起自律性行业管理的职能。原来被认为是政府职能的经济事务,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应当交由行业协会来处理。当前可以先从企业登记、核章,产地证明书及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商品标识和检验等工作做起。
四、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发挥作用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工商领域协会主要是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逐步走上经济舞台。也正是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这些协会的作用还比较有限。大体上说,发挥作用比较好的、一般化的、比较差的各占三分之一。
(一)一部分很有作为的行业协会脱颖而出。尽管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受到很多限制,还是有一些行业,特别是在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行业里,协会发挥了突出的作用。有的开展了行业调查、行业规划的前期工作;关于
WTO对策研究,不少行业协会做了大量工作,为主管部门提供了详实的行业情况和对策建议;中国机床工具协会通过定期举办国际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每年召开行业出口工作会议,协调行业最低限价,共同遵守,收到很好效果。以普通1号糊式电池为例:竞相杀价时每打(12支)55美分,经过协调,几年来基本维持在85美分;中国机电商会家电分会对输美电风扇反倾销的应诉,中国自行车协会与机电商会配合积极做好美国对我自行车反倾销的应诉工作,最终都获得胜诉,保护了行业利益也保护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二)政府职能未转,协会难有作为。我国的行业协会大多是伴随政府机构改革自上而下产生的,这也同时决定了它的发展总是受到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的制约。去年十月,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培育和发展我国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行业协会的17条职能,其中大部分依赖政府部门的职能转移。目前的情况是,政府机关尽管人减了,但职能不放;或者有权有利的自己把着,费时费力又无收益的交协会去做;政府继续忙审批,企业还要“跑部钱进”,行业协会就难有作为。结果是,政府部门对宏观的问题该管的没有管住;不该管的费了很大力,干了不少本该由社会、企业和中介组织干的事。累坏了自己,限制了别人。
(三)对协会的管理存在不少问题。现行体制下,协会的登记管理部门是民政部,每个协会还都有政府机关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不少协会反映,对协会的管理也往往是该管的不管,推委塞责,不该管的却干预过多,在审批、年检和协会经费、税收政策上卡的多,支持少。把行业协会混同于文化娱乐类社会团体,防范有余,理解不够。
(四)协会自身存在严重不足。国外的行业协会、商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已很成熟,而我国的工商领域协会产生就先天不足,至今虽比十几年前初建时有很大进步,但基本上还是政府的附属物,对市场经济不很适应,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遗痕和行政色彩,市场经济观念和世界贸易知识都比较缺乏,人员和知识结构都显老化。由于协会领导层自下而上产生的很少,企业的认同度就比较低。这些状况不改变,上面说到的工作就很难交由协会去做,做也做不好。
五、趁入世之机加快行业协会建设的对策建议
为适应入世的要求,一方面应按市场经济的原则,让行业协会担当更重要的角色;另一方面,现实的行业协会还很不适应这种要求。因此,当前应抓住加入WTO对我国改革有力促进的契机,加快行业协会的建设。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目前社会上对行业协会存在许多模糊认识。产生这些认识的原因,既有对世界上行业协会情况的无知,又有对我国行业协会现状的不满,也有对初建时行业协会弊病的成见,还有因利益上可能产生碰撞而引发的门户之见。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工业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中介组织不同,具有生产力的属性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的职能。建议有关部门恢复已中断了多年的关于行业协会的高层研讨会,进一步探讨并交换意见,把思想统一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WTO的要求上来。不应因当前我国行业协会尚不规范就放弃培养发展行业协会。当初我国股份制和证券市场更不规范,但我们没有放弃。
(二)切实转移职能给行业协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培育和发展我国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17项职能,有的部门在"三定"方案中也曾明确将一些职能转给行业协会,但大都未能落实。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的制定,行业培训,行检行评、质量监督与检测,标识和资质证书、原产地证明的发放等,这些行业性的工作交给协会去做比把在政府部门手中效果更好,而且符合WTO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被国际上认同。
(三)给予若干扶持政策。建议制定扶持协会发展的税收政策,如免交所得税;支持协会的基本工作条件,新建的协会,政府可给一些开办费;已经办起来的,可划拨一定固定资产,如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及其他办公条件;办公人员的社会保险实行老人老办法,相应一次性补贴缺额保险金;支持协会进行国际交流,给予适当的外事权力。
(四)解决行业协会经费来源问题。行业协会目前经费普遍比较紧张,主要是没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协会是非赢利组织,但没有经费就无法开展工作。现在会费标准受到限制(每个会员每年300至2000元),建议允许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级差会费,比如、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分别实行不同的会费标准。日常工作中,为企业的单项服务,一次性收费;为政府服务的工作,政府应给予资助和补贴。
(五)理顺行业协会与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政府对行业协会应依法管理,而不是事事报批的行政管理。重点是管好协会的章程,监督协会按章程办事,符合章程的事放手让协会去办,大事备案即可;违反章程的,严肃处理。业务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把行业协会办成政府结构的延伸或是政府后院的"小金库",更不能办成政府人员的疏散地和养老所。业务主管部门应尊重行业协会独立社团法人地位,依照国家的法规、政策进行业务指导。在条件成熟时,实现四中全会要求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作到政社分开。
(六)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行业协会的成员应以企业为主,尤其是行业的骨干企业,要进入协会的领导层。要民主办会,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与工作制度。协会与各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之间要建立平等、协商、合作的关系,防止行政化和部门化的倾向。搞好协会工作关键在人才,要团结一批事业心强、有敬业精神的专业人才。协会工作人员不仅要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还要掌握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以及WTO的法律法规,因此要不断进行"充电"和知识更新。还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吸引新的年轻力量参加协会工作的机制。
附件1
商会在历史中的地位和作用:
现代贸易商会潮流可以追溯到17世纪早期法国马塞一个独立性的由成员自愿组成的团体,此团体代表了马塞这个位于地中海的港口城市对外贸易往来的兴趣。
大约一个世纪以后,英国人在泽西的海峡岛上的圣。海力尔成立了世界上第二个贸易商会,这是一个民间的独立商业团体,代表了哪个小小的海峡到城镇的经商兴趣。
第一个美国贸易商会于1770年在纽约成立。至1870年、商会的业务活动已遍及全国40个主要城市。从1901年的100个发展到1950年的3000个;到1986年,大约5000个地方和州政府的商会在美国各地开展贸易活动。
美国商会:从事调查和提出国际方面有关美国商业的重要问题,诸如贸易、投资、税务、出口控制、多边贸易发展机构的资金筹措、技术转让、保护主义和国际竞争等。在美国商会属下还有14个独立的双边贸易协会,由美国和外国商业界的首领组成,负责促进和发展美国与特定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商务关系。此外,在亚洲负责建立这些协会与日本、东南亚国家联盟和印度的商务关系。
参考文献
1、
国家经贸委经研中心:《加入WTO对我国工贸领域主要行业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2、 余永定 郑秉文:《中国"入世"研究报告:进入WTO的中国产业》
3、 徐兆宏:《世界贸易组织机制运行论》
4、 刘光溪:《中国与"经济联合国"-从复关到入世》
5、 莫 童:《加入世贸意味什么?》
6、
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国外行业协会资料选(一)》
7、 全国工商联联络部:《商会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