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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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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ro979116
|
发布时间:
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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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区别于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广义的争端解决机构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本身、专家小组、上诉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和总干事。《争端解决谅解》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基本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磋商、斡旋和调解、专家小组、上诉程序。
(一)磋商
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程序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相互间的争议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由于磋商解决争端问题是争端各当事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有利于所达成协议的执行,因此这一阶段是争端解决的必经阶段,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所提供的争端解决方式。
(二)斡旋、调解和调停
这一程序不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5条的规定,只有在争端各当事方自愿接受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争端的任何当事方在任何时候均可请求斡旋、调解和调停,该程序可在任何时候开始,也可在任何时候终止。如果在提出磋商请求后的60日内已进入斡旋、调解和调停,则起诉方应在自磋商提起之日起至要求设立专家小组之前留出60天的时间。如果在60日期限内各当事方一致认为斡旋、调解和调停不能解决该争端,则斡旋程序终止,起诉方可于60日内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对进入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的案件所涉及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在此期间争端各当事方所持的立场应予以保密,并且各当事方在此期间所持立场在斡旋、调解和调停失效后,对其今后的诉讼并不起作用,不影响其按规定应享有的权利的行使。如果争端各当事方一致同意,在专家小组工作的同时,仍可继续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
(三)专家小组程序
在争端各当事方经磋商达不成一致或一方对磋商的请求未予以答复的情况下,应起诉当事方的请求,争端解决进入专家小组程序阶段。该程序是整个争端解决程序中最为复杂的部分,也是最为重要的部分。
(四)上诉程序
在乌拉圭回合之前,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中并没有上诉程序的规定。《争端解决谅解》第一次将上诉程序予以明确规定,上诉程序是争端解决程序的终审程序,即经过该程序的审理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该决定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当事方应当立即执行。但上诉程序并不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只有在一当事方就专家小组决定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才能开始这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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